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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期 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新特点及对策研究

编者按:本期编辑的《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新特点及对策研究》一文,是摘录学者的文章。该文对新时期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原因进行了分析,对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对新时期反腐败对策进行了探索,对增强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能力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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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新特点及对策研究

一、新时期腐败案件发生的新特点

十六大以后,我国加入WTO,经济建设和国际接轨,国内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国力进一步提升。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人均年收入突破1000美元关口也是腐败案件的易发、高发和日趋复杂化的时期。总结起来,新时期腐败案件主要呈现以下六大发案特点。

(一)从腐败的类型来看,集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于一体的复合型腐败案件居高不下。

腐败大体上分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政治腐败。其表现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和行为,与我们的党纲、党章、政体、政风的要求不相符合。“吏治的腐败,是最大的腐败”。第二种是经济腐败。其表现是党政机关、执法机关、群众团体,甚至军队中的一些党员、干部,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权力搞“权钱交易”、“权权交易”,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经济违法违纪。第三种是道德腐败。其表现是在思想道德文化领域中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行为泛滥。现今,腐败呈现复合化趋势,一个案件中三种腐败同时兼而有之,权钱、权色、权权交易相互交织,跑官、卖官、买官和骗官现象滋长。最近查处出来的很多腐败案件的官员是典型地挥霍着“赃款”醉生梦死的流氓官。例如,湖北省纪委查办的张二江、孙楚寅等都是复合型腐败的典型代表。

(二)从腐败主体的职位来看,权力过于集中,又缺乏有效监督的要职部位,腐败案件加速蔓延。

 一是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增多。从全国的情况看,1997年至2003年,共查处涉嫌腐败的县处级干部12830人,其中包括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贵州原省委书记刘方仁严重违纪违法案,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索贿受贿案,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秦昌典等大案要案。又如在慕绥新、马向东等违纪违法案件涉案的23名主要领导干部中有17人是党政“一把手”,占涉案人员的74%;二是垂直系统的领导干部腐败增多。垂直系统的领导干部党的关系在地方,业务工作、财务管理等方面则直接受上级部门管辖,往往一个上级部门下辖很多地方单位,在监督或管理方面多存在空白或不到位的情况。这就为腐败的发生和发展留下空间;三是学校招生、看病就医、打官司和人事安排中腐败案件增多,腐败从传统的经济管理领域逐步向非经济权力部门渗透。例如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徐国健,就因涉嫌买官卖官被查处。

(三)从腐败的发案领域来看,由集中在一般商品流通领域作案向一些重要的资源尚未真正由市场调节的经济热点部位、资金高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延伸。

目前,腐败案件发案率比较高的热点部位,分布在国有企业改制、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建筑、国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财政拨款项目等领域里。这些领域都是资金密集,而资源未能完全市场化的,具有着高利润、高回报的特点。在股票上市过程中通过中介机构造假、行贿在全国都有发生,例如,新华社播发了大庆联谊公司股票案被严厉查处的消息,据中纪委、监察部的通报说,这是一起发生在经济领域里的严重违纪违法的典型案件,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纪现象,在大庆联谊股票案中几乎全都发生了。该公司在股票上市过程中,弄虚作假,欺骗上市,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公司领导和经办人利用职权趁外送股票和溢价款之机,大肆进行贪污、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活动。国有企业改制问题也是群众反映频繁的问题。在国有企业改制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国有资产出让过程中,一部分人利用职权、相互勾结巧取豪夺,大肆侵吞国有资产。例如,天津大学原校长单平,为对校办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并争取上市,将1亿元资金委托给深圳某公司,委托其在证券市场运作,公司的当事人把款项划走后潜逃,造成学校投资本金至少3000多万元人民币损失。上海一家国企老总借改制之名,施展“腾挪大法”化公为私,侵吞国有资产上千万。这些高发、热点领域的腐败案还有很多例子。

(四)从腐败的外在表现来看,手法、方式隐蔽化、高级化,腐败分子多玩弄两面手法,具有很强的欺骗性。

一方面,在群众面前,鼓吹自己的功德业绩,扮演清正廉洁的形象,混淆视听;另一方面,权钱交易不再转弯抹角,公开或半公开化,而是来者不拒,甚至讨价还价,公然索要,极其贪婪。例如,南京市检察机关挖出的白下区人防办主任吴绪,就是典型的“隐型”贪官。吴绪身为人防办主任,利用职务之便将公款存入银行,贪污106万元银行“贴息”款,算是“腰缠百万”了,可他的生活表面上从来都是节衣缩食,克勤克俭,从未表现过一点奢靡。吴绪的朴素、低调,让他在单位口碑很好,年年评为先进,是众人称赞的省劳模。可就是这样一个克勤克俭的身佩耀眼光环的人防办主任,却是一个贪污百万的巨贪。又如,陕西省宝鸡市公安局原局长范太民也是个地道的“隐形”大贪官,范太民在宝鸡市是个“勤政廉洁”的形象代表,在他担任公安局办公室副主任到局长数年间,经常穿一双人们久违的解放鞋,一个背旧了的绿挎包更是与他形影不离,为此,他还赢得了“挎包局长”称号,可就是这个将自己标榜为“视不义之财为粪土”的范太民却在背地里贪污受贿,中饱私囊。

(五)从腐败的动机来看,从消费享乐型向资本积累型渐渐转化。

腐败主体利用权力积累资本,已经由过去单纯对消费资料的占有转为对生产资料的累积。他们贪污受贿,大多不是在消费方面的挥霍享受,满足个人物欲,而是为了聚敛财富、积累资本、传之后世。有的甚至直接收受投资股份,以获取投资收益;有的疯狂攫取非法所得,然后通过“洗钱”等手段将巨额非法所得用到经商办企业或有利可图的资本投资中去,以获取更加丰厚的利润回报。透过违纪违法资金的去向,可以看到有的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第一桶金后,以此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通过经商办企业等,使之不断增值。如湖北省查办的杨世洪案,于1994年以其母亲名义注册成立武汉宏源信息物资公司,将贪污受贿的钱投入其中攫取巨额利润,于1996年又与其心腹区府办公室主任袁明藻合计后成立武汉市宏民租赁公司,将从下属单位索要来的钱投入公司,希望能利滚利,不断增值。

(六)从腐败的作案方式来看,由利令智昏、不计后果的“冲动”型,转变为处心积虑、预谋在先的“智能”型。

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改头换面,明借实收,变现金交易为帐外划帐,走政策边缘,钻法律空子等,以期掩藏自己的违纪犯罪行为,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一般是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二、当前腐败发生的原因浅析

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党纪处分97260人,占党员总数的1.4‰。其中,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失职渎职、违反廉洁自律规定和财经纪律等受到处分的7898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81.2%。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此外,还有37775人受到政纪处分。 综观腐败案件,其滋生原因很多,不同的个案有其产生、发展的具体原因,但总的来讲,主要有以下一些共性因素或原因。

(一)国内外形势影响

从国际环境来看,世界进入20世纪80年代之后,军事对抗演变为以经济实力、科技实力为主的综合国力的抗衡;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社会主义制度长期不懈进行西化、分化的和平演变策略;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对第三世界原来那种殖民统治式的赤裸裸地掠夺,演变为全方位的经济、科技、金融等各个领域的渗透和竞争;等等。这些变化导致了经济活动成为国际社会交往的主导,也成为整个国际社会包括我国在内腐败现象不断增多的最基本的社会原因。

从国内形势看,现阶段腐败现象之所以“易发”、“多发”和“高发”,同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有重大关系。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历史大变革时期,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相当迅速,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价值观念不可能定型,也不可能在短时期内就形成对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的机制,这就是当前反腐败力度加大,而经济违法犯罪的势头依然不减的根本原因,这就决定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可以预计,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没有基本建立起来之前,腐败易发和高发的状态将继续存在;要到21世纪一二十年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定型,法律体系和价值观念基本稳定后,腐败现象高发的趋势才能得到缓解。因此,按照党中央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尽快实现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是反腐败真正治本的途径。

(二)错误观念导向

我国有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历史,特权主义、“官本位”思想等封建残余思想影响在一段时间内还将在人们观念中占据重要位置。同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的严峻考验面前,部分领导干部放松学习和加强道德修养,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严重扭曲,消极腐朽思想恶性膨胀,是导致腐败分子走上严重违纪违法道路的根本原因。可以说,个人权力欲恶性膨胀,严重破坏民主集中制原则,骄横跋扈,失去监督和制约,必然要导致腐败。

(三)监督、制度不到位

一是对“一把手”监督不到位。对他们手中掌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力度疲软,导致“一把手”腐败问题非常突出,而“一把手”腐败往往带动了其他官员的腐败问题。《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就针对“一把手”监督问题专门进行了规定;二是干部人事制度缺乏公开、民主、竞争机制,为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提供了机会,同时又成为派生其他腐败的源头;三是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政府管理体制还不够健全和完善,为一些领导干部通过插手微观经济活动谋取私利提供了土壤和条件;四是财政管理体制不健全,资金监管不力。例如,“小金库”已经成为腐败现象滋生的重要经济源头。等等。

三、新时期反腐败对策探索

如何治理和打击腐败,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而对该问题的讨论也是众说纷纭,难衷一是。有的指出,要实行积薪养廉制度;有的提出要深化分配体制,规范行政事业单位收入,实行领导干部职务消费货币化;有的寄希望于对公职人员加强道德教育力度,等等。从目前反腐倡廉实践和我国国情出发,特别是目前腐败案件的一些新特点新规律出发,紧贴我省反腐败格局,并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反腐败经验和做法,现提出如下探索性意见。

(一)加强教育

通过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抵御外界各种致罪因素影响的免疫力。这种教育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党风行风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通过教育,使领导干部的综合素质不断提高,防止腐败。我们党内没有特殊党员,任何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都必须注意加强学习,接受党风廉政教育,搞好自查,并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党组织的监督,绝不允许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各级党组织一定要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二)强化监督

孟德斯鸠说过,“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因此,既要完善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党政内部监督体制,也要置权力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完善人民监督机制。

强化党政内部监督体制,实行以权制权。一是要实行党代表大会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作为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的双重职能;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决策、监督机制;改革、完善选拔任用干部的监督机制。二是要构建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和行政权力监督机制。构建和完善人民监督机制,保障监督权力的权利,需要围绕保证人民对权力配置、权力运行等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为人民实施有效监督拓宽渠道、创造条件,提出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务重大事项公开制度;重大决策实行公开咨询、听证、报告制度;领导干部每年都在本辖区实行直选制度等,以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

(三)完善机制

完善机制,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就是要着眼于消除寻租活动赖以存在的环境。一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权。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逐步建立科学的管理机制、规范的运行机制和严密的监督机制;二是继续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加快推进预算管理改革,编制综合财政预算。扩大国库集中支付和预算外资金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试点范围;三是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和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建立由组织、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扩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试点范围,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到干部任用和奖惩中;四是认真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完善并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四项制度,等等。

(四)查处案件

查处案件既是治标之策,也是治本之策。针对近年来新型经济领域、资金高密集领域、垄断性行业中的案件以及侵吞国有资产案件频发多发,跨地区、跨行业、跨国(境)案件和“窝案”、“串案”增多,违纪违法人员作案手段趋向隐蔽化和高智能化等新情况,不断研究新的对策,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提高查办案件能力,下大力气突破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来震慑教育干部。在继续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同时,要着重查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融、物资采购等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严重流失案件,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案件,司法领域中的贪赃枉法、徇私舞弊案件,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参与和庇护走私、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售假劣商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案件以及查办基层干部以权谋私、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

(五)加强合作

加强合作,既要注重加强国内反腐败部门间的合作,也要应对腐败的国际化倾向,加强国际间协作。就部门合作而言,反腐败要整合资源,形成纪检、监察、审计、检察机关作战合力,构筑严密的反腐败网络,使腐败分子无处藏身。而协调党委组织反腐败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要通过组织协调,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整合资源,优势互补,形成反腐败的强大合力;应对腐败问题的国际化倾向,还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强反腐败经验交流,共同提高反腐败水平。二是加入反腐败国际公约或与有关国家达成双边协议,共同对国内企业贿赂外国政府官员进行惩罚。三是签订一些引渡条约,对国内及某些外派机构官员犯罪外逃的进行友好合作予以遣返等。

以上讨论的五个方面的应对策略都必须建立在法制化平台上,反腐败必须走法治之路。无论是加强教育、强化监督、完善机制,还是查处案件、加强合作等,都必须是依纪依法来进行。推进依法行政是反腐败题中应有之义。要通过法律法规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管得过宽和政府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搞权钱交易,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要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架,做到法律为公众所周知,增强民众的可参与性,保证行使权力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时刻处于普通百姓的监督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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